[咨询律师]拒绝履行恢复劳动关系裁决书

2011年04月13日09:42    未知    未知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网上有一篇关于“拒绝履行恢复劳动关系裁决书”的案例,是焦春伟律师写的。而劳动合同法第48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否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责令单位赔偿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实际损失。比方说员工与公司签定了一份5年期的合同,实际只履行了1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当然受益要多得多。案例中员工因公司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而不得不主动解除劳动关系,虽然得到了经济补偿金,但与一再坚持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获得实际收入相比受益要低得多。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原意就是为了最大化的保护员工的利益。如果仅仅因为公司不履行就无奈放弃主张(或裁决),这项规定就没有任何意义了。用人单位就可以利用强势地位肆无忌惮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蓄意给劳动者造成损失。换句话,可以用钱买违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如果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企业就算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无权单方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烦请焦律师再做深度解释和说明。谢谢!
法帮网www.fabang.com律师解答:你好,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违法解除的,劳动者可以选择恢复劳动关系和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经济补偿金,两种方式要看哪种获得的补偿更高,如果恢复劳动关系获得补偿更高,那么就选择恢复,所以我们在文中讲述的案例实际上首先打的就是恢复劳动关系,法院也支持了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其实你跟我探讨的并非是选择恢复还是选择解除,而是选择恢复后的一个履行问题,一般说来员工和企业闹得很不开心的时候,员工选择恢复仅仅是为了多拿一些钱,而并不会真的回去工作,当然如果员工一定要回去工作,也是可以的,因为法院判决恢复了,员工回去上班总是没有错的,如果单位不提供工作条件发生冲突你可以报警,警察会处理,但是警察不会一直在,一旦离开公司又采取各种措施找员工的麻烦,真是基于这样的理由,员工不愿意再待下去了,所以我们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操作完全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并且最大限度的为她正确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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