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人在2008年7月与公司签了一分3年的合同,从2008.08.01到2010.08.01,但是现在我因为个人原因提出要辞职,所以我应该是算在合同期内劳动者自己提出辞职。 我本人在现在的这家公司工作了将近3年了,这3年里,由于公司有规定工资超过一定数目的加班没有加班费,只有按照加班时间1:1的换修时间票(有公司的盖章),从我进入这家公司到现在,我的换修票已经将近有850个小时,由于这些时间是我平时的加班时间累计而成的,属于个人的加班劳动时间。但是现在公司却以公司内部有规定:离职的员工的换修票只有是离职者从离职日往前半年的时间内有效,只同意付给我这6个月内的换修票的工资。 所以我现在想咨询一下我应该怎么办?因为公司和我签订的劳动合同里面没有涉及到换修票的赔偿问题,如果不能赔偿,为什么不能赔偿?如果能赔偿,是怎样的赔偿方法?是按照加班时间的1:1还是按照1:1.5的比例赔偿?公司在这个问题上态度非常坚决,没有协商解决的余地。
法帮网www.fabang.com律师解答:1、两年以内的加班工资均可主张,公司有关6个月的说法无依据。2、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3、平时加班是1:1.5,周六周日是1:2,法定节假日是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