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是一家贸易公司,在进口一批货物时对检验检疫结果不服,我司申请了复验,复验后我司对复验结果有异议;请问我司是否在权申请再次复验?
答: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005年77号《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复验;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对同一检验结果只进行一次复验。
问:您好,我司是一家贸易公司,在进口一批货物时对检验检疫结果不服,我司申请了复验,复验后我司对复验结果有异议;请问我司是否在权申请再次复验?
答: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005年77号《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复验;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对同一检验结果只进行一次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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