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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国安:法律应该明令禁止公捕大会

2011年04月13日17:10    长江日报    殷国安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4月12日9时,在湖南省祁东县政府广场举行了公捕大会,对绰号“猴子”刘某为首的犯罪团伙70余人公开宣布逮捕,现场共有两万余名群众参加出席。(4月12日中国之声)

  公捕大会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每当媒体报道一次公捕大会,都会立即引起一次批评的高潮。应该说,公捕大会的错误,专家和舆论都早已从各个方面反复讲过许多次了,但是,公捕大会就是“阴魂不散”,一些地方就是爱不释手。湖南的娄底就召开过多次公捕大会,现在祁东县居然召开2万人的公捕大会,这样的声势浩大,可能是多少年来少见的“盛况”了。

  现在,我们要研究一下,为什么公捕大会就是刹不住、禁不了?召开公捕大会的地方官员,总能讲出几大好处。第一,有关部门要表明打击犯罪的决心和信心;第二,为了震慑不法分子,促使不法分子自首;第三,警示高危人群不要以身试法,遏制犯罪;第四,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弘扬正气,对群众开展法制教育,号召群众检举揭发犯罪。此外,还有什么“习惯性做法”,而且又能展示官员的政绩。所以官员乐此不疲,不断进行运动式整治,而每次整治的最后就是来个公捕大会。

  不过,我以为,公捕大会无法根除的原因,主要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而最高司法机关也并没有发出禁令。到现在为止,我们的专家在论述公捕大会的违法时,只能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至于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的游街示众,则没有明确的禁令。当然更谈不上有任何一个官员因为召开公捕大会,遭到上级的处分或批评。那么,媒体的批评无法通过行政力量发挥作用,官员当然有恃无恐、我行我素了。

  因此,我国要从法律上明文规定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禁止召开公捕大会。在法律修改没有实现之前,也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出相关的通知。而且,既然发出禁令,对于违反禁令的司法机关责任人,就应该进行处分。这一方面也是落实得比较差的。例如,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但对于实际上进行了示众的责任人,却并无相关的罚则,当然不可能得到落实。如果没有明令禁止,舆论的批评根本不足以阻挡公捕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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