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你们好!本人在一家外资企业已工作了十二年,自去年起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因本人在去年下半年肾脏被查出患有慢性病,所以近几个月来,因病假而使工作时断时续。上周五,公司突然提出给我两个选择,一是要我终止无固定期限合同,给予一年相应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即十二个月工资);二是选择停发我的工资,由公司帮我代缴一年城镇社会保险(其中个人承担的部分还得由我交给公司)。我还有五年就到退休年龄了,请问,公司给我的这两项选择合法吗?按规定,我应该有十四个月的医疗期,现只用了四个月左右,而我也因身体状况确实还需要病假休息,请问,公司是否仍然有义务放发我的病假工资呢?另外,如果医疗期满后,我仍需病假,而公司又不同意,我该怎么办呢?希望各律师能烦请解答。谢谢!
法帮网www.fabang.com律师解答:公司有义务发放你并病假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如果你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单位不得依据医疗期满解除您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