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法帮网上看到一个很有意思的咨询,档题为“父母无情,就因为我是女儿”(http://www.fabang.com/ask/question-400035.html)
大意是一个女孩子在出生20天后,亲生父母将其送给了他人。现长孩成大成人24岁,找到了亲生父母,可亲生父母仍不认她。小孩有点生气和愤恨,想要求亲生父母补偿18年的抚养费。
本律师认为:该女孩子无权要求其亲生父母补偿其18年的持养费。
原因如下:
1、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是父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前提。但是送养的民事行为可以中断原父母子女关系,而形成新的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所以,该女孩子现在仅仅拿血缘上的关系而追究前亲生父母的抚养义务,于法无据。
2、虽然该女孩子是父母私自送人,未经过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但是,收养登记是1999年4月生效的现行收养法规定的制度。该法实施前,已经依当时收养法成立的收养关系,不再办理登记,该女孩子已经24岁了,其父母应是98年以前将她送人的,因此,虽然未办理收养登记,但收养行为仍具有法律效力。
3、该女孩子现在长大成人,其成长的费用,包括生活,医疗、教育等费用是其养父母承担的,并不是该女孩子自已支付的。因此,该女孩子也无权要求其生父母赔偿其18年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