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知识]用人单位什么情况可以要求加班?

2011年04月19日08:16    未知    未知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加班

 一、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本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在企业执行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上的加班加点。

  本条中的“生产经营需要”是指来料加工、商业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等情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现行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当前主要指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四种其他情形:

  1、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2、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3、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4、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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