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8条、第9条的规定,注册商标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商标应当是由法定的构成要素组成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2)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这样才能发挥商标区别商品来源和服务提供者的作用。
(3)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也不得侵犯他人已经在先取得的著作权、企业名称权、专利权等权利。
法律依据见《商标法》第8、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