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私人公司做销售工作,2007年5月21日进公司到现在没有给我签定劳动合同。08年新的劳动法出来了也没有签定,事实上已经够成了劳动关系。我们上班时间早上8:00到下午18:00点,之后还有长达好几个小时的义务加班,忙到了半夜11点左右才下班。连一点经济补偿都没有。就这样的情况有2年了。跟公司提出加班费的事,公司说我们都是义务去加班,要干就干不干就走人。我现在身心健康受到了严重的打击,经常病倒。我想离职,请问我如何维权?第一:公司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书面合同》,这事也没有提过,我能否要求工资两倍的赔偿?第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一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正常工作时间8小时为法定时间,4小时为加班时间,加班时间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在此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我加班费?第三:我的身心健康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第四: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法帮网www.fabang.com律师解答:1、只要你能证明和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要从08年2月开始的双倍工资差额;2、如果有证据证明公司安排你加班和考勤记录,可以要求加班费;3、因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单位赔偿;4、劳动仲裁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