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律师:你好我是一家公司的HR,我公司有一外来务工的员工李普于2007年2月5日入职,2007年6月李因工受伤,经工伤鉴定为伤残等级八级。李入职后,公司按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相关管理规定,为其缴纳了综合保险,李工伤鉴定之后,公司依据向相关保险公司提出工伤理赔,获工伤一次性赔偿款5.2万元。2008年1月,公司与李的劳动合同一年到期,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就提前通知其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李向公司提出工伤就业补偿的要求,公司认为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赔偿中已经含有伤残就业补偿的费用,故拒绝支付。2008年4月李向松江区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希望获得工伤就业补偿金3.96万元。经劳动仲裁二次开庭调查,2008年6月松江区劳动仲裁部门判决对李的要求不予以支持。公司收到判决之后,李于2008年6月17日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并向公司提出是否可给予适当照顾。公司出于人道主义立场,考虑到他还聘请了律师为他主张权利。因此公司除按国家政策给予关个月的离职补偿外,另支付了一些工伤护理、营养费用等共计4000元。但第二天,公司收到松江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李请律师起诉公司,希望得到工伤就业补偿金。那么请问律师:李既然按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管理办法享受了工伤赔偿,是否还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就业补偿?2、工伤保险是国家法规,而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属上海市地方性法规,从法律角度究竟应该按那个政策执行?谢谢!
法帮网www.fabang.com律师解答:你单位做法没有违法。该员工无权主张一次性医疗就业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必要时,你方可聘请专业律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