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您好! 我2005年10月19日与现在的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为期一年;2006年2月25日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当中规定了劳动者的商业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期限为3年,也规定了每月一定数额的保密津贴于劳动关系解除后付清,商业保密费从从2006年1月17日至2006年10月15日止,但没有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协议中有规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和赔偿金。2006年10月19日我与公司在原劳动合同上续签了一年(就是原2005年10月19日签的那份合同上写了:本合同续签一年及我的签名)。但是保密协议没有再签。2007年10月17日与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到2008年10月16日止,也没有再签订保密协议。 现在我的问题是: 1、我签的保密协议规定的竞业限制是否有效,如果有效那有效期是到什么时候? 2、如果我现在辞职,办理辞职手续的时候我不问公司要保密津贴(因为我想跳槽)估计公司也不会主动给我,竞业限制补偿金也不提。之后我就立即到一家同业公司上班我算是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吗? 3、如果公司发现了要求劳动仲裁或起诉我到法院,这样的官司我打得赢吗? 希望你能给我一点专业的意见 万分感谢!!!
法帮网www.fabang.com律师解答:初步判断,竞业限制约定仍对你有效,你可以要求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单位不支付,你可以不再遵守该约定。详情,建议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