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于2008年12月21日至2009年6月30日,在上海某家服装公司上班,职位为公司女装品牌柜台销售员。在职期间,公司从未提起与我签定劳动合同之事,并且有拖欠工资的习惯。见公司如此无视劳动法的存在,我提出辞职了。现在我希望通过正规渠道,运用劳动法,要求单位支付我从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双薪差额。 可是我手头上,只有手机里的信息内容,和我偷偷录下的电话录音,但是这样的条件是不能作为证据的对吗? 在工作期间,公司有对我开过罚款单,上面有公司盖章,但是单位将我的名字中间一字打错,本是“小”,他打成了“晓”,这样不知是否能做为对我有利的证据证明我与单位存在劳务关系? 公司一方当然有很多东西可以证明,但是我手头上没有足以证明我与单位存在劳务关系的东西,那我该怎么办,如何举证?通过什么渠道申诉? 希望您看完我的内容,尽快给我回复。 谢谢!您辛苦了! 我的联系方式:TEL 13166026022 E-mail:redlee@9.cn
法帮网www.fabang.com律师解答:1、要有证据证明你与单位劳动关系的存在。2、详情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