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

2011年04月22日10:19    未知    未知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28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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