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立案标准

2011年04月22日10:24    未知    未知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60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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