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立案标准

2011年04月22日11:37    未知    未知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

(第410条)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

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

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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