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425条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擅离或者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自离开正在履行职责的岗位,或者在履行职责的岗位上,严重
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指挥人员”,是指对部队或者部属负有组织、领导、管理职责的军人,专业主管人员在其业务管理范围内,视为指
挥人员。
“值班人员”,是指军队各单位、各部门为保持指挥或者履行职责不间断而设立的、定期轮流负责处理本单位、本部
门特定事务的人员。
“值勤人员”,是指正在担任警卫、巡逻、观察、纠察、押运等勤务,或者作战勤务工作的人员。
擅离军事职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战斗失利,或者战役严重受挫的;
2.造成重大任务迟缓完成或者不能完成的;
3.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4.造成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或者子弹10发、雷管30枚、导火索和导爆索30米、炸药1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
量,但后果严重的;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器材丢失、被盗的;
5.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国家和人民财产损毁,直济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
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6.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玩忽军事职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战斗失利,或者战役严重受挫的;
2.造成部队重大任务迟缓完成或者不能完成的;
3.造成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五人以上的;
4.造成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或者子弹20发、雷管40枚、导火索和导爆索40米、炸药2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
量,但后果严重的;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器材丢失、被盗的;
5.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国家和人民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
满5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万元的;
6.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