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立案标准

2011年04月22日11:51    未知    未知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330条第2款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出卖、转让有关国家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的重要档案的;多次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牟利较大的;出卖、转让国有档案造成恶劣社会或者政治影响的;因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受过行政处分不思悔改又实施这种行为的:将国有档案出卖、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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