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4)获得国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含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经营者)明知他人非法从事国际电信业务,仍违反国家规定,采取出租、合作、授权等手段,为他人提供经营和技术条件,利用现有设备或另设国际话务转接设备并从重营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百张(盒)以上的。
(四)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五)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食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诉: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七)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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