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

2011年04月22日15:14    未知    未知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69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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