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合同上说在每公历年1月会发1/12的年薪作为第13个月的收入。在支付日仍然在公司的员工都有权利可以拿到。并且,我们公司的奖金是在4月份统一发放的,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规则。在2009年底我们公司的HR发了个邮件,说出于避税的考虑,决定今年的双薪和奖金一起在4月发放,这样可以少缴税。我于2010年2月初提出辞职,二月底正式离职。离职前我曾询问HR有关双薪和奖金的问题,均未得到明确的答复。HR只是含糊的说这个肯定要在4月一起发放,不可能因为个人的原因单独申请发放。并说应该我拿的不会不给我。结果我4月份去查询才发先双薪和奖金都没有。我找公司询问,得到的答复是由于我4月份已不再公司,所以就没有了。可是我认为按合同规定是1月份公司要发放双薪。后面那个支付日应该是受限制于这个“1月”的特定时间,而不是泛指一年内的任何一天。我1月份仍然是公司的职工,应该可以享受。公司单方面拖延双薪的发放时间是他的责任,合同该条款的时间已经改变,那“支付日”的定义也就不能按原先的定义了。还有,关于奖金,我2009年的绩效评定的solid(也就是中等,符合公司要求)。据我所知,我们公司评solid的员工都有奖金,那根据“同工同酬”的标准,我是不是也有权要求?以上问题我已和公司沟通过,可惜未达成一致。请问我的这个主张是否合理?如果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是不是就是劳动仲裁?请帮忙答复,万分感谢!
法帮网www.fabang.com律师解答:1、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公司支付十三薪。2、你可以通过跟公司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就只能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