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1日与公司签定一年期合同,2007年9月11日让我填写了公司固定格式的续签合同申请书,但未续签劳动合同继续事实使用。2007年11月13日由于我言语上冒犯领导,公司口头通知我不在续签劳动合同,未有书面通知,同时公司原来同意我将积假53天调休至2008年1月底,现我在家调休,最近公司电话通知我年底前办理退工手续。由于我新单位未落实,调休未结束,我不想办理退工手续,我可否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终止到期劳动合同不再续订与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二个月开始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要求从2007年9月11日开始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另外我可否因公司未有书面通知不续签合同,暂时拒办退工手续?
法帮网www.fabang.com律师解答:原合同如果未到期,单位违法解除的,可选择恢复或要求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