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岁艺术工作者成力在北京宋庄当众展示性爱行为艺术,被警方以“寻衅滋事”为由,处劳动教养一年。成力对此决定不满,律师称将申请行政复议。(《新京报》5月9日)
我以为,警方以“寻衅滋事”为由,对成力处劳动教养一年并不妥当。所谓寻衅滋事是指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行为。成力当众展示性爱行为艺术的行为,并非是要故意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借机扰乱公共秩序,只是借这种形式来讽刺艺术品过分商业化,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但是,对成力劳教不妥,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的,应当处以治安拘留或者罚款。成力的行为是否属于“淫秽表演”值得商榷。但成力的行为显属“裸露身体”,并且,根据警方的认定,他的行为艺术是在“当代艺术馆楼顶、地下室等公共场所”,其他不说,楼顶能为众人所见,显然不是“针对特定对象的特定场所”,属于公共场所,何况,他进行所谓表演,没有阻止他人的摄像与拍照,造成在网络上的传播,扩大了影响,我认为,可以对他进行治安处罚。
法律的精髓在于保障人们的自由,但自由并非没有边界,正如西方法谚所言:“你挥舞拳头的自由止于我的鼻尖”。对于行为艺术与淫秽表演,我们确实比较难区别,但是,行为艺术不能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和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