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借款,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日前,5月10日,小编从合肥市蜀山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婚内单方举债属于个人债务。
2010年11月,李某向张某借款人民币十万元,并约定2010年12月前还清,且出具借据一份。然而,约定到期后,张某多次催讨借款未果,无奈之下,张某将李某及其妻子吴某作为此债务的共同被告告上法庭。
然而,就在此案审理的同时,吴某在法院判决之下已与李某离婚。蜀山区法院认为,李某与吴某属于夫妻关系,张某借钱于李某,其数额较大,张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向李某借钱时吴某在场,因此不能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借条中未注明借款用途,同时张某未能举证证明吴某是否分享到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因此也不能视为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最后,蜀山法院判决由李某单方偿还全部的借款本金及逾期还款的相应利息。(民三庭 戴刚 鲍捷 茅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