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7年张某和李某结婚。由于没有条件购置婚房,张某在婚后与公婆同住。2009年底,两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张某赌气搬回娘家居住了半年。在此期间李某的母亲身体一直不太好,因心脏病发作住院治疗,李某为了给母亲治病不仅搭上了全部存款,还借了3万元的外债。张某得知婆婆住院,并没有去病床前伺候,这让李某怒火中烧。
??2010年7月,李某的母亲身体康复出院后,对张某心灰意冷的李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自己和张某离婚,并判决婚姻存续期间为母亲治病借的3万元外债由张某负担一半。张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清偿债务。张某认为,虽然李某借债的时候两人仍是夫妻关系,但那时她和李某正处于分居的状态,借钱的事情自己完全不知情。那这笔外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应如何分担呢?
??律师解析: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家庭共同生活、履行法定的抚养和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应以夫妻的共同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李某借债时,张某与李某虽然是分居状态,但两人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仍应受到婚姻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约束。李某向他人借钱给母亲治病,这种债务属于法律规定的为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的范畴,因此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与张某离婚,3万元的债务应由李某和张某各偿还一半。
主讲:德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 郝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