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王女士与张先生协议离婚,6岁的女儿和王女士生活,2009年4月王女士再婚。今年3月,张先生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留下两套房产和30万元存款。
王女士要求她与张先生的女儿分得部分遗产,可张先生的父母却认为王女士已经带着孩子改嫁,没有权利分得张先生的遗产。协商无果,王女士来到司法所进行咨询。
卢沟桥街道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解答: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此外,《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本案中,虽然王女士与张先生离婚并改嫁,但是6岁的女儿仍是双方子女,应当享有继承张先生遗产的权利。(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