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法作出对证券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决定,对证券交易所的上述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一、股票上市交易条件
(1)经核准已公开发行;
(2)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该比例为10%以上;
(4)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三、基金上市交易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