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人民法院受理代表人诉讼,不仅要审查代表人诉讼是否具备一般的起诉要件,还要审查是否符合代表人诉讼的要件,不符合代表人诉讼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2、公告,如果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主要起送达作用,即通知当事人案件已经开始,同时通过当事人到人民法院登记,又起着确定人数的作用。公告的方式,可以根据纠纷涉及的范围具体确定,如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或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期限,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但最少不得少于30日;
3、登记,登记的目的在于确定当事人的人数,以便为诉讼做准备,在公告期内,权利人应当向发布公告的案件管辖法院登记,并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但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由于登记本身并不引起诉讼的发生和诉讼的系属,只表明自己为案件当事人的身份,因此权利人未在公告期内登记的,仅表明他不作为本次诉讼的当事人,对他的实体权利并不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4、代表人的产生及其权利的限制,起诉时人数确定的,由多数人一方推选代表人,推选不出的,由人民法院与之商定,在司法实务中,以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名义起诉的人,法院审查认可其代表人资格后,代表人诉讼即可成立。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应由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为保障群体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同时规定,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