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仁怀市茅台镇为打造“白酒一条街”,强令百多家合法经营户两天内搬迁,在搬迁补偿及安置等措施未明的情况下,几名副镇长带领执法队打砸商铺,强行扣押货品。据新华社17日电文,仁怀市已采取措施纠错,副镇长袁仁涛停职检查。
仁怀市闻过即改,态度端正。采取措施纠正错误,乍看起来行动迅速,足见政府高效。但镇政府执法形同“打砸抢”,难道仅仅是一种“错误做法”?按思维惯性,官员能正视错误、改正错误,人民已感万幸,夫复何求?官非圣贤,孰能无过?要允许官员犯错,允许官员改正错误。
但这些官员到底犯了一般性错误,还是涉嫌犯罪?记得我读小学时,有时要写“检讨书”,其中一项主要内容就是谈自己对错误的认识,要说透其性质、严重性、危害性、后果,最后在老师那里才能过关。没有对错误的准确定性,就不是真检讨。茅台镇的所谓“错误做法”,在“纠正错误”之前,恰恰需要一个准确定性。
根据新华社电文,怀仁市对茅台镇“错误做法”的定性是,“部分干部法制意识淡薄、群众观念不强、工作方法简单、工作作风粗暴”,等等;而茅台镇副镇长袁仁涛“违反群众工作纪律,作风粗暴,影响恶劣”。现在某些官员在“表扬与自我表扬”之后,习惯罗列自己的若干“不足之处”,通常就说自己“群众观念不强、工作方法有时简单”,足见此类问题纯属白璧之瑕,是早就被上级原谅了的。
但茅台镇领导的所作所为,真的只是“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吗?副镇长带队打砸商铺、强行扣押货品,构成“打砸抢”行为链条,“三毒”俱全。上世纪80年“严打”,“打砸抢”即是“严打”的主要犯罪活动之一。是不是老百姓“打砸抢”就涉嫌犯罪,官员带队“打砸抢”就是执行公务,充其量也只是“违反群众工作纪律”?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出发,官员带队“打砸抢”,应与庶民同受追究。
不管如何按法律的严密性定性这件事,从老百姓的切身感受观之,凡是“打砸抢”的人都是流氓和暴徒,也就是违法犯罪分子。据报道,副镇长袁仁涛上街执法时,态度很强硬地对商户说:“打乱老子的规划……”如果这位副镇长不是言不由衷,就必定是怒形于色、杀气腾腾,人们睹之如见阎王。对于这种恶行,一切善良的人肯定会祈祷说:但愿有“王法”来管束他们,惩治他们!
有人会说,茅台镇毕竟是谋发展,执法队毕竟是执行公务,不可与流氓和暴徒同日而语。但权力不也是要守法的吗?权力眼中无法,其危害社会更有甚于普通违法犯罪者。既然我们今日行法治,立有各种法律,就应当切实执法起来。袁仁涛副镇长不也口口声声讲“依法行政”吗?适用于“打砸抢”行为的法条不少,比如刑法第397条有关“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就可资援引。
现在一些官员动辄滥用职权,明明涉嫌犯罪,就因为没人较真,结果被他们自己以“违反群众工作纪律”之类的轻松理由蒙混过去。但官员滥用职权的动力现在日甚一日,比如捞政绩、徇私舞弊,相反社会却在奉行驼鸟政策,官员自然倾向于滥用职权,最后发展到习惯性地滥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