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又称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或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一、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行为能力一般始于一定的年龄并且具有正常理智,终于死亡和丧失意识能力。
各国法律一般依据自然人的年龄、身体状况和智力状况,把自然人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能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一般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二)外国自然人能力的确认
由于各国民法一般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较少发生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中,对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确认一般依自然人的属人法。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首先表现为各国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而且关于完全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的规定也不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确认原则上按照当事人的属人法,但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如果严格实行属人法原则,可能给国际经济交往带来不便,因为内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在与外国自然人进行经济交往之前,要求其了解外国自然人的属人法中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是有一定困难的。因此,外国自然人在内国所为的民事行为,如缔结合同,其行为能力由行为地法确认。
二、法人
(一)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各国对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规定不同,因而可能引起法律上的冲突。一般按照属人法来确定。
(二)法人的国籍
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有:
1.成立地标准;
2.住所地标准;
3.控制标准;
4.复合标准。
(三)外国法人的承认
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有:
1.一般许可制;
2.特别许可制;
3.相互承认制。
三、国家
(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
1.国家是国际经济法规范的创立者。
2.国家作为国际经济合同当事人具有特殊性,它具有合同当事人和主权者双重身份。
(二)国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国家有权签定国际经济条约与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