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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雪慧:夏俊峰案,最后一道司法屏障会不会失守?

2011年05月24日16:11    肖雪慧    www.fabang.com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夏俊峰,一个承担了社会转轨代价的下岗工人,被令人目眩的快速变化抛到底层。为了养家糊口,也为了年幼的儿子有个好前途,夫妻俩到处打工,最后选择当街头小贩。不到八个月的小贩生涯中,他小心谨慎躲着城管但仍然没能逃过被城管抓、打、抢的命运,终于,在与城管的冲突中出了命案。沈阳市和辽宁省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处夏俊峰死刑。

  两级法院在若干关键处做法可疑。一开始将案子当死刑案件审理,却并未遵守审理死刑案件的严格程序要求,在命案当事双方证人证言上一边倒地采信城管一方,而排斥夏俊峰一方,六位目击夏俊峰街上经受城管暴行的证人自愿出庭作证均未获准。一个死刑案件竟是在无一证人出庭的情况下定案的。一审法院偏向性明显,二审法院原本有机会纠偏,而且最高院已有规定,“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这也是二审辩护律师所提异议和辩护意见中的重要内容。然而,二审法院闭口不提上述《规定》相关要求。

  除了重大程序漏洞,一二审判决书在措辞上淡化消解城管当事者问题,于法无据的夺罐说成“暂扣”,有众多证人目击的摔物、殴打、谩骂,用没有过错归属的“冲突”搪塞,身上伤痕解释为夺罐发生“肢体接触”所致,于是,涉嫌违法犯罪的野蛮执法行径被法院判词利用语词术一笔勾销。

  同样手法用于被告但功能截然不同:判词不提被告经受的凌辱打骂,消泯掉案件起因和发展中被害人的作用。在密室中所发生的事件经过在并未查证确实、至今存疑的情况下,把杀人的“故意”强加给被告。比如,在措辞巧妙的判词下,造成夏俊峰携凶器刻意杀人的印象,而“故意杀人”的动机却避而不谈。

  如今,最高院的死刑复核程序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死刑复核程序,一要保证死刑适用的正确性,二要实行慎杀、少杀的刑事政策,三是严格死刑规格、统一执法尺度的关键程序。三条就像条条针对夏俊峰案。在当下存在严重司法不平衡的现实下,人们势必要通过夏俊峰案来衡量第三条,即我国适用死刑的尺度是否统一。人们看尺度是否统一,不仅是该条指出的防止地区间宽严不一,更要看是不是防止不同身份之间的宽严不一。

  如果复核程序守住这三条,能还夏俊峰一个公正,也给司法自身一个在全社会重塑信任的机会,否则,后果不容乐观,一个最直接的后果可以预见:每个小贩,不论是否街头游走,都能从夏俊峰的遭遇看到自己的真实处境和可能的结局。这种结局已经很难视为个别极端情景下的偶然,而是几率越来越高,任何一个走上街头讨生活的小贩乃至坐商都可能遇到的。

  这种危险源于权力无疆界,对社会生活作无孔不入的管控;行为无底线,暴力进攻公民权利的行径被冠之以“公务”、“执法”。横空出世的城管机构正是近年来这两大危险趋势的体现和象征。城管机构缺乏合法出身,地方政府在法定执法机构之外,让合法性尚成问题的城管综揽许多领域的执法权,既是权力私相授受的权力乱象,更违背职权法定原则。而视小贩为主要执法对象,则把这个庞大的底层谋生群体预置到随时可以打击、压制的不利法律地位。

  这种法理有亏的双方关系定位,已经埋下双方冲突的根子,城管的行为模式、暴力惯性一开始就把冲突演绎为现实,这个机构的暴力惯性也不断将城管制度的问题推到全社会面前。由这个机构体现的权力乱象正在使社会付出高昂成本:破坏社会自治功能,制造冲突,积累仇恨,严重破坏社会的底线,暴力和戾气,几乎是立竿见影地向全社会传导。

  一旦小贩发现自己在城管的追逐下逃无可逃而又难获公正,那么,什么情况都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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