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规定:
要求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减免税规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
因此,贵公司应该在拍卖合同中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未销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也应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