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目前仍有效。该文件规定,对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经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坐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后,房屋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2、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经纳税人事先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