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
1、政策规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 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 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过渡性调节金在原规定的基础上逐年冲减,过渡期满后予以取消。即:2006年退休的,发给90%;2007年退休的,发给70%;2008年退休的,发给50%;2009年退休的,发给30%;2010年退休的,发给10%;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2、实例:
(一)新老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某单位职工,女,工人,1957年5月出生,1975年12月参加工作,2007年5月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缴费年限(含视同)31年6个月,个人帐户累计额为11660元,,平均指数0.931(从1992年开始计算缴费工资指数)。
基本养老金按照原办法计算为903.4元:其中基础性养老金275.4元,个人帐户金97.2元,过渡性养老金360.8元,过渡性调节金150元,开放城市补贴20元,加上过渡性补贴31.8元。
按照新办法计算为1047元。其中基础性养老金482.4元,个人帐户金59.8元,过渡性养老金385.8元,过渡性调节金105(15070%)元,开放城市补贴14元(暂定)。基本养老金新办法比原办法高出111.8元,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即33.5元,按新办法执行实发养老金应为968.7元。
(二)、缴费年限长,多领养老金
例1:一职工,从2007年1月开始参加社会保险,每月按上年度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每年10%递增)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20年至25年后,即2026年12月至2031 年12月到达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退休时应领取的月养老金为:
单位:元
注:拿缴21年的职工与缴20年的男职工相比,两者月养老金相差350.8元。同样道理,中断缴费对参保人员危害也是比较大的,如果参保人员缴费期间中断了一年,养老金也将相差350.8元左右。
(三)、缴费基数高,多领养老金
例2:假设例1中的职工,每月分别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00%、300%作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20年后到达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退休时应领取的月养老金为:
单位:元
注:同样缴费20年的男职工,按照社平工资80%缴费的比按照200%缴费的月养老金少1869.5元。
通过以上例子可以明显看到,新的计发办法改革后,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养老金明显增高。
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充分体现了多缴费多收益的原则,打破了原办法中缴费满15年以上基础性养老金相同的规定,改为多缴费一年,基础养老金就多增发一个百分点,充分形成了“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工多缴费、早缴费的积极性,更好的实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因此,参保人员有以下几方面做法不可取:一是提前退休不可取,二是中断缴费不可取,三是漏报少报工资总额,不按实际工资收入缴费不可取。请参保人员珍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