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工资核算案例分析
案例:
员工A于3月底离职,请问:
1、根据劳动合同法,只能拿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虽然A在单位工作了2年,但是08年1月1日以前,应该是不算进来
2、离职时刚好是季度完结,原来每个季度都有季度奖金,离职后的工资是不是应该也有季度奖金在里面
3、补偿金的奇数问题,是不是应该把12个月内的 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然后除以12来计算的,劳动竞赛奖励、季奖、住房补贴、年节费、防暑降温费、烤火费是不是都应该算在里面
分析:
1、08年以后的算的没错,是半个月的补偿金,
但08年以前的应该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来计算,《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A是可以得到两个月的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
2、季度奖金是属于工资里面的,所以单位应该支付给A。
3、补偿金的计算问题,具体见下面的分析:
关于经济补偿的“工资”,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助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那个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