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 虚 构 单 位 或 者 冒 用 他 人 的 名义 签 订 合 同 的 。
(2)以 伪 造 、变 造 、作 废 的 票 据 或者 其 他 虚 假 的 产 权 证 明 作 担 保 的 。 这 里所 称 的 票 据 , 主 要 指 能 作 为 担 保 凭 证 的金 融 票 据 , 即 汇 票 、 本 票 和 支 票 等 。 所谓 其 他 产 权 证 明 , 包 括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以 及 能 证 明 动 产 、 不 动 产的 各 种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
(3)没 有 实 际 履 行 能 力 ,以 先 履 行小 额 合 同 或 者 部 分 履 行 合 同 的 方 法 , 诱骗 对 方 当 事 人 继 续 签 订 和 履 行 合 同 的 。
(4) 收 受 对 方 当 事 人 给 付 的 货 物 、货 款 、 预 付 款 或 者 担 保 财 产 后 逃 匿 的 。
(5)以 其 他 方 法 骗 取 对 方 当 事 人 财物 的 。 这 里 所 说 的 其 他 方 法 , 是 指 在 签订 、 履 行 经 济 合 同 过 程 中 使 用 的 上 述 四种 方 法 以 外 , 以 经 济 合 同 为 手 段 、 以 骗取 合 同 约 定 的 由 对 方 当 事 人 交 付 的 货物 、 货 款 、 预 付 款 、 或 者 定 金 以 及 其 他担 保 财 物 为 目 的 的 一 切 手 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