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 遗弃

2011年06月03日14:5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婚姻法司法解释 遗弃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解释】

  一、条文内容介绍

  本条是针对遗弃行为的受害人的救助措施。本条文中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扶养、抚养和赡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且该遗弃尚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一)劝阻、调解

  第44条第1款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在扶养、抚养和赡养问题上,当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有要求义务人给付扶养费、抚养费和赡养费的权利。在权利得不到满足的受害人提出要求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对义务人的遗弃行为予以劝阻,依法履行义务。同时做好调解工作,就如何履行义务等问题作出具体安排,使权利人的生活得到切实保障。

  (二)依照诉讼程序追索扶养费、抚养费或赡养费

  第44条第2款规定的依据诉讼程序追索扶养费、抚养费或赡养费,是对遗弃行为受害人有效的、不可缺少的民事救济手段。人民法院在有关支付上述费用的判决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费用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方法。

  二、条文所调整的纠纷范围

  本条主要是针对尚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遗弃行为所做的规定,其调整范围仅限于家庭中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扶养、抚养和赡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区别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构成遗弃罪的客体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客观要件之一必须是遗弃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人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不符合这些要件的遗弃行为才适合本条规定。

  【实务难点】

  请求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如果适用,则如何计算起算点?

  在民法的一般原理中,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请求权原则上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如夫妻之间请求同居的请求权、离婚请求权、请求他人交还未成年子女的请求权、解除收养关系的请求权等,都是纯粹的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这些请求权一般不适用民法中的诉讼时效。但是,非纯粹身份关系的请求权,如夫妻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各期扶养费和赡养费的给付请求权虽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连,但从性质上看,仍然属于财产权,因而应该适用诉讼时效。所以,在当事人请求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时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以免其请求权因时效的经过而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关于请求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应该遵循《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即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具体而言,如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是按月给付,则权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月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没有给付或没有足额给付时起两年内应当提起诉讼或要求义务人给付。如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是按年给付,则权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年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没有给付或没有足额给付时起两年内应当提起诉讼或要求义务人给付。如果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是按照其他约定期限给付(如约定每季度给付一次或每半年给付一次),则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期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没有给付或没有足额给付时起两年内应当提起诉讼或要求义务人给付。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三十一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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