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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