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根据这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实行由合伙人先分配、后纳税的课税原则。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分配后,合伙人取得的分配所得,依照相关税收法律,由合伙人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