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不履行遗嘱中所附义务属于有正当理由?

2011年06月10日15:39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按照《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遗嘱所附的义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这里的“正当理由”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附负担的遗嘱中所附的义务,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附负担的遗嘱中所规定的义务内容是特定的,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对某些内容和主体都有特定要求的义务,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能力履行,或者履行义务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或期限的,由于客观情况的限制,这些条件或者期限不可能成就,所附的义务也自然无法履行的。

  (3)附负担的遗嘱中所规定的义务,没有任何意义。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企业在哪些情况下拖欠工资不属“无故拖欠”?  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法定份额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均等  有限责任公司在哪些情况下可不设立监事会  工伤私了赔偿协议在哪些情况下不具备法律效力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重婚罪怎么判决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财产继承权知识排行榜
财产继承权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