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就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问题答记者问时,特别强调: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只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经讨论、协商或经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
“‘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至此竟成舆论主调。“独立候选人”这个关键词,就这样第一次闯入公众视野。
争议随之展开。有学者指出,所谓“独立候选人”只是民间说法。“法无禁止即自由”,属于言论自由范畴的“独立候选人”之说,本无须所谓“法律依据”。而就具体内容来说,民间所称“独立候选人”,特指“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其法律依据显然不容置疑。
如果说获得10名以上选民联合提名即可称作独立候选人,那么这并非什么新鲜事。最早在1980年代初,北京高校就曾涌动竞选人大代表的风潮,弄潮其间的诸多独立候选人,迄今仍是中国政坛的风云人物。世纪之交,独立参选风潮再起,而造就吴青、许志永、姚立法等诸多基层明星。独立参选人或独立候选人既然早是既成事实,那么为什么会在今天横生那么多波澜?
问题恐怕不在允不允许独立参选,而主要出在“独立”两个字。“独立候选人”这个概念的明确,只是最近的事,此前则一直有实无名,即孩子早出生了,但并没有取名字。此其一。其二是,现在不仅因为有了名字而方便传播,更因为微博客等现代传播手段,独立参选传染性巨强,对社会心理的拉动作用可谓史所未见。
于此不难理解,为什么需要全国人大官员出来“澄清”,并且需要采用央视新闻联播这样的高端平台。其实全国人大官员并未否定公民独立参选的正当性,也不可能否定,因为那是选举法所严格保障的。全国人大官员否定的主要是“独立候选人”这个称谓,反映出有关方面对“独立候选人”这个概念的狐疑,而这种狐疑表明,他们的确还没有足够的思想准备,来面对和接受这个新概念。
这种缺乏准备反映了一种典型的“中国特色”。随手几例:譬如,国际通行的“非政府组织”,在我们的官方文献中非得去掉“非政府”三个字,改称“社会组织”,似乎“非政府”就必然意味着什么什么。再譬如,凡属经济制高点的重要产业,都非得“共和国长子”央企垄断不可,民营经济无从问津,原因,就在于他们都属于所谓“非公经济”,似乎只要“非公”,也就必然意味着什么什么。
独立参选本来是大好事,不仅于法有据,更重要的意义是,它可能为突破当下围城、对旧体制进行精确手术提供一个最佳切入口。当下转型的主要任务或者说主要难题,在于政府转型。政府转型的主要任务或者说主要难题,则在于如何从全能型政府,转向有限政府。但是政府的这种转型不可能完全指望政府的自觉,完全指望自上而下的主动变革。政府转型的最大阻力在于特殊利益的狙击,而这种狙击,主要就来自政府内部。
这种情况下,社会压力的倒逼,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独立,每个人的独立,每个社会组织的独立,每个职业的独立,即社会力量的自我成长,必然在客观上压制公权力的滥权空间,客观上矫正政府行为,这是对政府最好的训政。
所以,独立不是洪水猛兽。公民和公民社会的自我成长,能够为社会与政府的良性博弈奠定基础。也只有通过这样的良性博弈,社会和政府才可能互相学习,共同成长,双赢而不是双输。这可能是收益最大而代价最小的演进之路。但愿此次公民独立参选,能成为这条路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