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已婚还以夫妻名义生活
1992年2月30日,涪陵区大木乡双江村妇女潘庆辉与男子袁某登记结婚,次年9月30日,生育一女。后因夫妻关系不和,潘庆辉于2001年离家外出打工,打工期间与同村男子杨华相识。
2003年7月,潘庆辉向区法院起诉要求与袁某离婚,被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离家出走。2005年以后,杨华在明知潘庆辉已婚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案发。期间,两人生育两个子女。2010年9月10日,潘庆辉被涪陵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说“法”
区法院审理认为,潘庆辉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杨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区法院一审以重婚罪,判处潘庆辉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判处杨华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