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仲裁解决装修纠纷,具有一些独特的优点,具体来讲,业主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装修合同终止、被解除、无效或者变更的情况下,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也就是说,仲裁条款是独立于装修合同而存在的,合同即使存在以上瑕疵,也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当事人仍可以按照仲裁条款的约定把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来解决。
(3)业主或者装修公司如果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且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4)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