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内有电梯,但一层或低层的业主享受不了电梯服务,是否还要交电梯费的问题曾困扰了相当数量的业主。随着物权法的出台,这一问题得以解决。
《物权法》第70条至72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电梯属于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其设计、施工、使用都综合考虑了整体物业的需要,与建筑物的规模相配套。电梯的有无以及使用性能的好坏,对建筑物本身的价值是有重要影响的,关系到对应建筑物全体业主的利益。因此,在电梯费用分摊问题上,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电梯使用范围内对应的建筑物内全体业主,都应该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电梯的费用。也就是说,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权利与义务对等,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