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六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第(二)款第4项约定: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其中第一种方式是“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第二种与第三种方式都是空白,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您在购房时选择了第一种方式,那么应在附件六中明确约定各种装饰装修及设备的价格标准,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开发商会说提供的装修现状与合同约定一致,合同约定的就是购房人看到的标准。因为标准不能确定,不能确定最初合同约定的价位标准,即使能做出现在实际装修价格标准的鉴定,但因没有合同约定的标准价位,因此无法做出差价,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装修的标准,那么主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按装饰、设备差价的赔偿是无法执行了,此条就形同虚设,没有任何意义,因此一定要在附件六中标明价位,否则购房人的利益是得不到保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