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开发商交费才能拿钥匙的要求,业主应区别对待,首先,开发商无权代收契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9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契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也就是说,业主在取得产权证时,才向国家缴纳契税。其次,公共维护基金和贷款抵押登记费也都应按有关规定在办理产权证时交纳,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已有提前交纳的约定,否则业主有权拒交“三费”。最后,面积测绘费收取原则为“谁委托,谁付费”,购房合同已规定开发商向购房人提供面积测量数据的义务,费用应由开发商交纳。因此,除合同约定相关费用外,开发商无权要求业主交费才能拿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