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应向法院提供哪些主要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的法定标准。由于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案件是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故双方对各自的主张都负有举证责任。
当事人主要提供两个方面的证据:
一、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证据。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1.提供婚前基础状况的证据。如两人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通过别人介绍,或者是强迫包办的等等。2.提供婚后感情情况的证据。如夫妻感情是好、较好、一般或者不好,必须通过具体的事例加以证明。3.提供感情破裂情况的证据。这是最主要的一部分证据,主要提供引起离婚的实质原因。如第三者插足,经常打架,一方被判刑,等等。4.如果在这次离婚前,曾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还必须提供原审法院的名称、原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二、财产分割及子女情况方面的证据。这包括:1.提供家庭财产清单,并注明这些财产是夫妻共有还是一方所有。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属夫妻共有。2.提供双方经济情况的证据,如双方的工资、存款、债权债务以及经营等方面的证据。3.提供子女情况及住房情况的证据。子女的情况包括人数、姓名、性别、年龄,现在何处,子女是随父还是随母等。住房情况包括是私房还是公房或者是租赁房,并提供房屋产权证等证件。
此外,还需提供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等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