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外籍人员(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外交官以及相当于外交官身份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可以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限制税率待遇,但须按有关规定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
2007年8月15日国内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0%变更为5%以后,外籍人员从中国境内取得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其居民国(地区)与我国(内地)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包括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签订的税收安排)规定的税率低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但须提交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申请表;税收协定(安排)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