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律师常用的几种开拓方式

2011年06月15日09:58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一、年轻律师需不需要自己开拓业务

  《美国律师实务入门——从学生到律师》一书列举优秀律师所必备的部分条件之一就包括:与客户沟通的能力和开发客源的能力。可见, 即使在法律服务市场非常成熟的美国, 也需要律师具备开发客源的基本能力。

  同样,在法律服务市场还不是很成熟的国内,更需要律师具备开拓业务的能力。年轻律师如果不去给大律师们做受薪律师、或者不去和业务开拓能力强的其他律师搭档,总是无法回避独立开拓业务的问题。

  当然,独立开拓业务确实很难,年轻律师更是难上加难。 苏青在自传体小说《结婚十年》中,就回忆了1939年其丈夫开办律师事务所初期,业务开拓的一段艰难历程:从最初的“到处托人去拉法律顾问”的盲目,到“安排香饵,而等不来鱼上钩”的焦虑,到后来“想到大律师处当帮办”的失望…… 六十多年过去了,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年轻律师独立开拓业务的艰难和重要性却没有改变。

  二、目前年轻律师常用的几种开拓方式

  在刚进律师事务所时,几乎所有的年轻律师都向老律师们咨询过如何开拓案源的问题。日本律师写过一本《律师职业》的小册子,概括业务开拓方式主要有两类,即横向发展和纵向发展。横向发展主要是通过亲朋好友介绍;纵向发展主要靠满意客户的推荐。

  从横向发展来讲,主要取决于律师是否拥有良好的社会关系和较好的社交能力。这类方式比较传统,也是目前很多律师在业务发展中常用的方式之一。它的优点是:比较自然;并且因有熟人介绍,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容易建立信任。缺点是:所获取的案源受制于亲朋好友的层次、能力等,可能较适合从业一定年限的律师和有一定社会关系的年轻律师,对其他的年轻律师而言,亲朋好友圈子较小,且学友们都还年轻一时也无力相助。故这类方式也不能普遍适用。

  从纵向发展来讲,主要靠满意客户的推荐。其前提有两点:

  第一,年轻律师必须先顺利地找到第一个客户群;

  第二,年轻律师要非常注意自己的口碑,对客户的法律服务必须让客户满意甚至非常满意。这类方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滚雪球方式或周边效应。很多优秀的律师就是靠这种方式带来了源源不断的客源。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没有开拓的成本;客户在见律师前已有先入为主的良好印象,故该案源接洽的成功率很高。它的缺点是:适用前提是年轻律师必须已找到至少是第一个客户群,对新律师而言,这无疑又是很困难的事。

  在以上两大类方式中,还有一个共同的致命缺点:即律师在获取业务过程中,始终处于守株待兔的被动状态,这第一个后果是导致律师对今后的业务和发展无法主动计划和安排,这就是律师们常感叹“业务今年虽好,但不知明年如何”的重要原因之一;这第二个后果就是律师无法很好地形成专业化,因为案源都来自于亲朋好友的介绍,这决定了案子只能五花八门各式各样;同样,对于满意客户推荐的案源也一样,除非,从第一批满意客户到他们推荐的后期客户都是同一行业的,而这几乎很难。当然,如果业务足够多,律师为专业化,完全可以逐步舍弃一些案源,这又另当别论。

  三.律师业务开拓能否借鉴市场营销理念

  市场营销是一种微观管理活动,主要是通过市场调研、市场分析,来了解客户的需求,按照客户的需要和要求进行设计服务,发展新的客户和新的业务,扩大产品或服务市场的占有份额。

  市场营销理念在其他行业中已经运用多年,为无数的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市场占有量和滚滚财源。在其他行业中,几乎很难想象哪一家企业会不重视市场营销这一企业发展的命脉。可是,律师行业在这一点上与其他同行业确实有太大的差距,大多数律师都习惯于被动地等待客户上门而不是积极地寻求更好的市场空间。律师们长期以来片面强调以业务(法律服务)为主,忽视市场开拓意识和开拓能力的培养,以致于很多年轻律师一旦接不到案源,从未考虑过怎样学点市场营销知识去开拓市场,而只考虑去读书考法学硕士或出国念llm,可是读完后却依然接不到充足的案源。学以致用,律师业务是实践业务,发展的前提是要能被市场需要和接受。

  多人认为:律师是高尚的职业,要律师去“屈就”市场推销自己让人难以接受;律师是法律之师,是专家学者,因此与其他行业有很多不同,所以律师业不应适用市场营销理念。

  为此,我们不妨将律师业和其他行业稍作比较,看看他们有哪些共同点:首先,其他行业向社会所提供的也是各种有偿产品或服务,而律师业向社会所提供的也是有偿法律服务——与其他服务并无本质区别;其次,其他行业和律师事务所均自负盈亏、受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在产品或服务品牌未创立之前,不仅要求产品或服务质量质量好,更需要加以宣传和推销,否则,势必库存积压、服务无人光顾,最后导致停业关门;最后,对其他行业和律师事务所而言,他们拥有一个共同也唯一的检验质量高低的标准,即市场,这是与理论研究可以将专家评定作为检验标准的重大区别之一。

  轻律师的业务开拓,究竟能否借鉴早已在企业中运用多年的部分市场营销理念?我思考的答案是肯定的,否则,前例中见人就拉的“开拓” 肯定还会重演。

  四. 关于年轻律师借鉴市场营销理念开拓业务的几个建议

  第一, 在思想和观念上,必须扭转以法律服务为主导的观念,要认识到市场营销理念的重要性和学习训练的必要性,并建立以客户为主导的市场营销规划,始终与客户保持密切的联系,从而正确及时地领会、发现并满足客户的需求。

  第二, 采用各种适合的营销手段,舍得投入较多的时间、精力和成本,不断地开发新客户,这是律师业务更新、活水常流的重要来源和业务稳定并掌握主动的重要保证。年轻律师可以根据自己发展的方向,先收集相关客户信息,学习建立客户档案,并定期根据电话沟通或约见拜访的结果进行客户分类。因此,这就要求律师必须学习掌握电话沟通的技巧、和客户约见拜访的技巧、长期跟单的技巧、签约谈判的技巧以及密切与客户关系的技巧等市场营销最常见的手法。

  第三, 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律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进行业务策划,随时调整自己在业务开拓上的作战中心和战略战术。作为年轻律师,在业务开拓上一定要有敏锐的嗅觉,一旦闻到市场上有开拓业务的“天赐良机”,一定要大胆地判断,并果断地做出积极反应,在别人未来得及反应时,自己早已地抓住了机会占领了这片新市场。

  第四, 充分运用网络传媒等各种适合的方式,展示自己雄辩的口才、敏捷的反应和深厚的法律功底。演讲座谈、著书立说,这些都可大展风采。当然,在业务初期,如自信不够,要敢于并善于与强者合作。

  五、在以后的岗前培训中,能否增加有关律师业务开拓方面的培训

  虽说业务开拓因人因事因时因地而异,并且,开拓本身所要求的灵气和悟性,很多时候是生而俱来或是后天长期培养方能形成,非一朝一夕所能学成;但是,就营销学而言,它本身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也有它本身特有的规律,如果不通过培训,很难短期内掌握要领。

  律协以及巨匠律师培训班等热心于律师教育改革和培训的单位,一直在探索最适合中国律师发展的教学模式。所以,笔者在此不妨大胆地提一点自己的建议和设想:在以后律师协会的岗前培训中,能否增加有关律师业务开拓方面的培训。

  以上思考纯属一己之见,颇为粗浅,笔者以期抛砖引玉,与大家共同探讨。(作者:周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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