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不同会导致土地增值税清算

2011年06月15日14:36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屋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货币化补偿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拆迁入(单位或个人)达成协议,按拆迁面积与单位面积应补偿金额计算出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拆迁合同、付款凭证及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将这部分“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这部分支出作为扣除项目,并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作为“房产开发费用”、“财政部规定的加计扣除20%”的基数,另一种是实物化补偿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按拆迁房屋的面积返还给被拆迁人房产,超过拆迁面积按市场价或协议价销售给被拆迁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拆一还一”补偿方式,这种补偿方式产生的结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给被拆迁人的房产,会计上一般不作为收入处理,这部分“拆迁补偿费”也未计入“开发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这部分支出没有作为“房产开发费用”和 “财政部规定的加计扣除20%”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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