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除受限制的补偿方式外,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依法获取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权利; ②享有与拆迁人平等协商、对话、签订拆迁补倦安,协议的权利; ③享有对拆迁补偿安里政策的知情权和对拆迁补偿安置过程的监督权; ④对房屋丈量、评估有异议时,有重新申请丈量 、复核的权利; ⑤在协商补偿安置过程中,与拆迁人发生纠纷而达不成协议的,有申请裁决的权利; ⑥对裁决不服时,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⑦认为强制拆迁,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时.有申请执行部门暂缓强制拆迁的权利; ⑧对拆迁人拒不履行拆迁协议,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2)在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①在协议书或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②及时提供被拆迁房厦的权属、批建手续、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③有配合公证机关、评伪机构、拆迁单位办理证据保全、丈量 、评估的义务; ④对自己主张的事项负有举证的责任。